中國混凝土網
當前位置: 首頁 » 法規(guī) » 政策法規(guī) » 正文

[滬]市國稅局關于轉發(fā)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》的通知

放大字體  縮小字體 發(fā)布日期:2007-07-12  來源:中國混凝土網轉自上海市政府  作者:上海市政府
核心提示:[滬]市國稅局關于轉發(fā)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》的通知

滬國稅流[2007]59號

各區(qū)縣稅務局,各財稅分局:
  現(xiàn)將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》(國稅函〔2007〕599號)轉發(fā)給你們,請按照執(zhí)行。
  特此通知。

上海市國家稅務局
二OO七年七月九日

關于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 

國稅函〔2007〕599號

各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:
  近接部分地區(qū)詢問,納稅人用碎石、天然砂、礦粉、瀝青等按一定比例配比并加溫攪拌成瀝青混凝土,對此是否應按照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稅。經研究,現(xiàn)將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稅的有關問題明確如下:
  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商品混凝土實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》(國稅發(fā)〔2000〕37號)規(guī)定的商品混凝土,僅限于以水泥產品為原料生產的水泥混凝土,不包括以瀝青等其他材料制成的混凝土。對于瀝青混凝土等其他商品混凝土,應統(tǒng)一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。
  本通知自發(fā)布之日起執(zhí)行。

  
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國家稅務總局
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二○○七年六月三日

 
 
[ 法規(guī)搜索 ]  [ 加入收藏 ]  [ 告訴好友 ]  [ 打印本文 ]  [ 違規(guī)舉報 ]  [ 關閉窗口 ]

 

 
推薦企業(yè)

?2006-2016 混凝土網版權所有

地址:上海市楊浦區(qū)國康路100號國際設計中心12樓 服務熱線:021-65983162

備案號: 滬ICP備09002744號-2 技術支持:上海砼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

滬公網安備 31011002000482號